网络行为规范
到目前为止,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并没有形成,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规范。这些规范考虑了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目前网络发展的基本需要,多具有普遍的“网络规范”的特征。
国外研究者认为,一个网民在接近大量的网络服务器、地址、系统和人时,其行为最终是要负责任的。“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它更是一个由成千上万的个人组成的网络“社会”,参与网络系统的用户应认识到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每个网络或系统都有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在一个网络或系统中被允许的行为在另一个网络或系统中也许是受控、甚至是被禁止的,因此,遵守其他网络的规则和程序是网络用户的责任。
国外一些计算机和网络组织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制定的十条戒律:1、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希望它的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国外有些机构还明确划定了被禁止的网络违规行为,即从反面界定了违反网络规范的行为类型,如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指出了六种不道德网络行为类型: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4、未经许可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动;6、伪造电子函件信息。
上面所列的规范,一类是“应该”和“可以”做的行为,一类是“不应该”和“不可以”做的行为。事实上,无论第一类还是第二类,都与已经确立的基本规范相关。只有确立了基本规范,人们才能对究竟什么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行为作出具体判断。
网络道德原则
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
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网络社会决策和网络运行方式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一切成员为最终目的,不得以经济、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为借口,把网络仅仅建设成只满足社会一部分人需要的工具,并使这部分人成为网络社会新的统治者和社会资源占有者。网络应该为一切愿意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成员提供平等交往的机会。
全民原则包含两个基本道德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每个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从网络社会结构上讲,他们都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和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们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和义务他们也都应该遵守并履行。另一个是公正原则。网络对每个用户都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为某些人制订特别的规则并给予某些用户特殊的权利。
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其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
兼容原则的要求和目的是达到网络社会人们交往的无障碍化和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正常进行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那么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道德的,也是技术的社会问题。
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信息交流和网络服务是双向的,网络主体间的关系是交互式的,用户如果从网络或其他网络用户得到什么利益和便利,也应同时给予什么利益和便利。
互惠原则集中体现了网络行为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网络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网络社会赋予的责任,有义务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去帮助别人,也有义务遵守网络的各种规范以推动网络社会的稳定、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