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五花八门的视频节目将正式被纳入严格监管,并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2008年1月31日开始,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都必须取得上岗许可证,同时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的公司。昨天,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官方网站上同时挂出公告,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网上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多半是由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这其中包括所有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索公司和更多的视频分享网站,他们似乎都没有达到“国资控股”的要求。
“我们从来没有面临过这么严格的规定。”一位视频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同时表示,从业者们在期待着,新规定会给出稍微宽松些的补充条款,“不可能一竿子打掉那么多网站”。
如果你是视频网站站长,你看到这个消息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惊讶?疑惑?感慨?还是愤怒?
无论怎样,国家政府对互联网的整顿都是不会止步的,这是网络发展的必然结果。
2007年可谓是互联网的多事之秋啊!不论好事,怪事,新鲜事,还是所谓的坏事,通通都爆发出来!这一年针对互联网整顿的动作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先前的BBS整顿,网站备案通知,网站不良内容清理,网络警察巡逻,等等,无不在告诉互联网从业者,这是国家对互联网下力度的时候了。这不,07年末08年初,视频网站也“终于”被提上议案了。
通过我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的阅读研究,首先我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规定,让大家有一个明确的印象。注:引号部分为摘抄,评论仅供参考。
1.视频网站要持证上岗。
这年头,没有这么个证件还真的混不下去了。视频网站要持的这个证叫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且,规定还明确提出“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也许你会疑惑了,你会说我的视频网站是免费提供服务的啊,难道也要这个证件?不错,看看规定的这个“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好了,十分明了,只要是传播视音频节目的,不管你收费不收费,通通拿下!
2.什么人有资格开视频网站?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要做到以上所有规定,国内恐怕没有哪家视频网站有资格了。。。 。。。即使是最牛的xx网,也未免有些失色!
3.你怎么知道我的网站有没有《许可证》啊?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知道了吧?要在视频上注明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4.我要是干了你怎么惩罚我?
下面动作罚三万元以下: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万,对于我们小小站长,不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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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在今年可谓是如火如荼,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不计其数。相信这个规定会给这个火热的竞争市场降降温的!到08年1月31号正式实施这个规定的时候,打击开刚刚开始!!而我们(本人不是做视频站的)这些小站长何去何从?会不会和SP整顿后那样,死去一大批从业者??这些现在都还是未知数,不过,那种味道已经越来越近了。
这个冬天,还是终于和视频站相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