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搜狐”合约到期而又未续约后,一名短信写手发现“搜狐”仍在使用自己的190条短信,于是将搜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昨天,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190条短信未授权被使用
2005年1月31日,短信写手傅战备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短信合作协议》,授权在搜狐网站使用傅战备创作的190篇短信作品,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2005年5月,傅战备还通过金魔方文化公司将上述短信集编成书出版,书名为《我们俩》。一年协议期满后,傅战备称,当时他要求另行协商合作方式,但遭到拒绝。随后,傅战备便多次要求搜狐停止使用其作品。但是搜狐并未停止,也未向他支付稿费。傅战备遂委托律师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搜狐,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搜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
搜狐的代理律师指出,他们认为傅战备并不是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应是《我们俩》一书的策划公司———金魔方文化公司。但是傅战备拿出一份金魔方公司的书函,上面称公司只拥有该书的专用所有权。搜狐称,其公司的业务员曾与金魔方文化公司曾有口头约定,将来合约到期后,可以继续使用傅战备的短信。对傅战备一方提出的调解意向,搜狐表示拒绝。此案将择日宣判。
网络维权:得失兼具
“其实网络维权对我们来说也是得失兼备。”上海的业余作家李先生告诉记者,前一阵,他的一部小说也被一家知名网站转载,他也选择了诉讼,并赢了官司,但是从此他便在网络界被列上了“黑名单”。
“网站基本上是再也不推我的书了。”李先生称,他早预料到这个结果。虽然网络在侵权的同时也传播了他的作品,但是他拒绝这种侵权的传播行为。“大多数作者其实还是处于弱势群体,有的可能也还在依靠网络扬名,有的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和技术进行取证,打官司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件复杂的麻烦事。”
网络双刃剑需要规范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游闽键律师认为,网络的发达使互联网变成知识存在和传播的主要途径。作为一面双刃剑,网络在带来前所未有甚至过去无法想象的知识传播速度和便捷度的同时,也为新型侵权大开方便之门。
娱乐业因为音乐、影视等作品被大量盗版并通过网络进行几乎无成本传播,已经连年业绩下滑。全球娱乐业的衰退和同期其他产业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和强烈反差。
由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网络侵权已经有较完整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网络侵权隐蔽性和技术性强,连确定侵权人身份也非易事。同时对网络侵权的司法、执法成本很高,导致权利人发现侵权也常常因过高的维权成本而选择放弃。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上升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上海市二中院副院长吕国强告诉记者,2004年二中院受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为12件,2005年10件,去年一下子上升到54件,其中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占83%。
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文字、摄影、音乐等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克隆”网页设计和网页的内容;网络软件开发纠纷;网上销售侵权书籍等。
去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条约被称为国际互联网条约。我国去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院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些都可以作为目前该类案件的审判依据。
双面提醒
●根据法院统计,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中,50%的被告都是网络服务商。这说明,目前很多网络经营者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需要注意规范经营。
网络服务商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是,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擅自将其作品作为网站内容参与经营活动,如在著作权人明确告知后,依然继续使用,那么无论是“斑竹”摘录还是一般网友转载,网络经营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由于其技术特点,一旦删除侵权作品,就很难找到证据了。因此,法院特别提醒著作权人如发现网络侵权,可到公证部门对被侵权网页及内容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备日后法庭上作为证据举证。
吕国强介绍,侵权者也可以求助法院,以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解决纠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该措施可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但是诉前措施若不当,可能给被告带来损失的话,申请者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