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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07 12:59浏览: 1081 次

恶意的炒作引起司法纠纷 奇虎败诉引发各界热议

自去年奇虎掀起“反流氓软件”炒作后,许多软件和企业无故被拖入“流氓阵列”,整个互联网行业甚至陷入信任危机的泥潭中,损害行业健康发展。

损害社会秩序 奇虎恶意侵权被法院严惩

继奇虎与阿里巴巴、百度不正当竞争案败诉之后。8月28日,奇虎侵犯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定奇虎败诉,奇虎须在3家全国性媒体以及自己网站上刊登道歉信息,并赔偿CNNIC经济损失15万元。

判决书指出: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和其他证据“证明了CNNIC软件能够正常安装和卸载,不会对计算机造成危害”。“三际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等均不能证明中文上网官方版存在无法正常安装和卸载等属于恶意软件的情况”。奇虎的行为明显针对只要有“CNNIC”就列为恶意并删除,并不是正常发现问题进行查杀的行为。奇虎对CNNIC的“负面评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其评价内容不仅不客观公正,甚至一些言论极为不负责任,奇虎实施的诸多行为足以造成中科院信息中心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三际公司已经构成对中科院信息中心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法院认为,奇虎的“恶意侵权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发布给侵权人以至于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也是考虑奇虎“实施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给中科院信息中心造成不可低估的负面社会影响综合判断。”

CNNIC代理律师谢冠斌表示,法院此次明确把奇虎的行为定性为恶意侵权,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法院判决也是意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而据《理财周报》报道,“周鸿祎甚至声称‘奇虎能有今天要感激马云,(骂来骂去)节省了我几千万的广告费’”。

商业恶炒导致互联网 行业信任危机

奇虎连续在半个月内输掉的两场官司,先是因不正当竞争被判向阿里巴巴道歉并赔偿,上周又输掉了与CNNIC的名誉权官司,加上之前与百度的同类案件败诉,奇虎已经由于侵犯他人名誉或不正当竞争连输了3场官司。虽然奇虎表示将提起上诉,但互联网界相关人士却认为,奇虎屡屡败诉完全是因为其自身行为触犯法规,不遵守社会秩序和商业道德,这种做法不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正在被整个行业所抵制。

从去年年底开始,奇虎360安全卫士以“查杀流氓软件”为名,陆续将“雅虎助手”、百度搜霸、“CNNIC中文上网”列为恶意软件进行大肆炒作。借助网民对流氓软件的厌烦情绪,对互联网知名企业大肆诋毁,渲染恐慌气氛,从而达到提升360安全卫士安装量的目的。

有业内人士透露,通过炒作所谓“反流氓软件”一事,奇虎360安全卫士的下载量剧增,奇虎仅广告费一项就至少节省了千万元人民币。这一点甚至奇虎的董事长周鸿祎本人也不讳言地说,“反流氓”的3个目的是“我本人得以正名、奇虎扩大知名度、为我投资的公司寻求出路”。

该人士指出,一个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进行适当的话题炒作本无可厚非,但是像奇虎公司这样,为了推广自己公司的软件产品进行的恶意炒作,伤害到整个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声誉。据了解,在名誉侵权案中认定被告“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情况在法律界实属少见。

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实现诚实信用进行公平的竞争和经营活动,才能够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广大民众提供更为安全可信赖的产品。互联网行业某资深人士认为,法官之所以不仅针对本案进行判罚,而在判决书中还多次提到企业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准则,意图就在于唤醒已经很单薄的商业道德意识。

实际上,除了在与CNNIC的名誉权官司中败诉之外,奇虎在与阿里巴巴和百度的侵权官司中也以败诉收场。业内人士表示,奇虎不断攻击他人主动挑起纠纷,其意图明显在于牟取商业利益,如果任由这种做法蔓延,将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损害,海淀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意图效仿奇虎者一次有力的震慑。

“流氓软件”系列判决 不存在法律缺失

张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对此案件进行了分析。

去年以来,围绕“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引发了不少诉讼,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有:奇虎与雅虎之间互诉名誉侵权以及互诉不正当竞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与奇虎之间互诉名誉侵权、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可以看到,奇虎在这些法律纠纷中出现的次数比较多。从已经发布的法律判决来看,奇虎已经获得了4个败诉判决。

当前与“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相关的诉讼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名誉权纠纷,一个是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两类纠纷有不同之处,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涉嫌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后者涉嫌侵害当事人的公平竞争权。说到相似之处,主要是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方式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些IT界的朋友对奇虎时而连续败诉,时而赢得诉讼感到不解,他们甚至认为,有关“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所引发的诉讼,输赢完全靠运气,似乎法律属于缺位状态。

从已有的法院判决来看,说“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相关诉讼存在法律缺失的话,应该是不客观的。

在国内,“流氓”、“恶意”抑或是“恶评”本身都是贬义色彩的词汇,其中,有关“流氓”一词早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时就已不再出现在法律性文件中,当年将原流氓罪进行了分解,新设立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聚众淫乱4个新罪名。可以说,将所谓的“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或“恶评软件”等词汇冠在任何守法的个人或组织头上,都会构成名誉侵权。在名誉权保护方面,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在因诋毁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性文件予以规范。可以看到,在裁断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方面,我国一直是有法可依,并不存在所谓“法律缺失”的问题。只是我国有关法院首次审理了基于所谓“流氓软件”或“恶意软件”所产生的名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裁判已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CNNIC诉奇虎名誉侵权案中,一审法院不仅单单从两者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依法裁断,同时,法院的判决还从维护社会秩序的高度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了评价。

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考虑到当前的恶意侵权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发布给被侵权人以至于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害,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给被侵权人收到的损害以抚慰、赔偿救济,更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传统司法理论认为,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也就是只要妥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可。而一审法院有关“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给被侵权人收到的损害以抚慰、赔偿救济,更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论述不仅从司法实践层面丰富了“司法裁判”目的理论内涵,其所主张的打击恶意侵权,维护社会秩序,还与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一致。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奇虎等商业公司在有关名誉权纠纷中接连败诉,足以说明随意将他人软件冠以“流氓”、“恶意”或“恶评”之名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一旦诉讼至法院,软件被证明为不对计算机造成损害,奇虎等很容易被裁定构成违法侵权行为。其结果就是不仅要赔礼道歉,还可能要承担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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